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工程业绩和人员信息入库工作的通知
陕建发〔2018〕323号
各设区市住建局(建委、规划局),西安市市政公用局、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杨凌示范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建设,更好地方便建筑业企业和建筑领域执业人员的资质晋升、参与投标及资质资格业务办理,根据住建部《关于推进建设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办市〔2014〕55号)、《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招函〔2018〕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建筑业企业工程业绩和人员信息入库工作通知如下:
一、施工总承包工程业绩入库
(一)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业绩
截止2018年5月1日,已竣工验收备案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所在地管理权限,坚持“谁核实、谁确认、谁负责”的原则,由市(区)、县住建部门负责审核入库,确保入库工程业绩信息的准确性。2018年5月1日以后竣工验收备案或在建、新开工的工程项目,严格按照施工图审查、招投标(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提供甲乙双方承包合同)、实名制管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工程建设流程,通过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一体化平台)中各环节业务办理采集工程项目信息,实现建设工程业绩自动入库。企业申请资质办理时,工程业绩由省一体化平台业绩库导入。对于存疑的工程业绩,按照“谁许可谁核查”的原则以函件形式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进行征询核实。
住建部门核实工程业绩时,主要查看以下资料:
1.工程中标通知书(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
2.施工合同(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
3.工程竣工验收材料;
4.反映工程业绩指标材料。根据资质标准要求,提供反映工程项目某项技术指标的图纸,例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的,需提供相关图纸和证明材料;资质标准中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合同造价或工程结算资料。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依法不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除外,以下相同)。
(二)交通、水利、通信、铁路、民航工程业绩
交通、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行业施工企业工程业绩(包括总承包工程和专业工程),分别由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核查,暂不采集录入省一体化平台。
(三)矿山工程、电力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工程业绩
矿山工程、电力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工程业绩由项目所在地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核实无误并出具工程项目真实有效的书面意见,住建部门录入省一体化平台。企业申请资质业务办理时,已入库的工程业绩直接从省一体化平台业绩库导入;尚未入库的工程业绩,将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上传资质申报系统。对于存疑的工程业绩,按照“谁许可谁核查”的原则以函件形式向工程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进行征询核实。
(备注:机电工程指未列入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金、石油化工、通信工程的机械、电子、轻工、纺织、航天航空、船舶、兵器等其他工业工程的机电安装工程。)
二、施工专业承包工程业绩入库
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相应专业承包的工程业绩(主要包括地基基础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桥梁工程市政、隧道工程市政、钢结构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古建筑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按照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业绩入库的要求入库,企业申请资质办理时,工程业绩直接从省一体化平台业绩库导入。对于存疑的工程业绩,按照“谁许可谁核查”的原则以函件形式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进行征询核实。
涉及环保工程和桥梁工程、隧道工程、输变电工程、核工程等多专业承包工程的业绩,需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工程项目真实有效的书面意见,由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住建或市政)录入一体化平台。企业申请资质办理时,已入库的工程业绩直接从省一体化平台业绩库导入;尚未入库的工程业绩,将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上传资质申报系统。对于存疑的工程业绩,按照“谁许可谁核查”的原则以函件形式向工程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进行征询核实。
各市(区)、直管县住建部门核实工程业绩时,主要查看以下资料:
1.工程中标通知书(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或施工总承包依法分包的工程项目除外);
2.专业工程合同(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或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的工程项目)。
3.专业工程竣工验收材料。通过分项专业工程竣工验收的,需提供专业工程验收意见;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以建设单位提供的消防部门验收意见为准;采取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需提供反映专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4.反映专业工程业绩指标材料。根据资质标准要求,提供反映工程项目某项技术指标的图纸,如钢结构工程涉及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的,需提供相关图纸和证明材料;资质标准中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合同造价或工程结算资料。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的除外)。
三、工程总承包业绩入库
依法以工程总承包模式承揽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项目,按照相应施工总承包业绩入库要求入库。企业申请资质办理时,直接从省一体化平台业绩库导入。对于存疑的工程业绩,按照“谁许可谁核查”的原则以函件形式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进行征询核实。
(一)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自行组织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工程业绩时,主要查看以下资料:
1.中标通知书(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
2.施工合同(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
3.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4.反映工程业绩指标材料。根据资质标准要求,提供反映工程项目某项技术指标的图纸,例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的,需提供相关图纸和证明材料;资质标准中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合同造价或工程结算资料。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工程总承包企业直接将工程项目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工程业绩时,主要查看以下资料:
1.施工分包合同;
2.工程总承包企业提供的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3.反映工程业绩指标材料。根据资质标准要求,提供反映工程项目某项技术指标的图纸,例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的,需提供相关图纸和证明材料;资质标准中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合同造价或工程结算资料。
涉及公路、铁路等行业的工程项目按照上述行业工程业绩规定要求执行。
四、关于省外工程业绩入库的要求
根据住建部《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435号)要求,我省建筑业企业在省外完成的工程业绩应通过工程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平台采集录入。部分施工企业已通过我省一体化平台录入的省外工程业绩,一律予以清库(已用于资质业务办理的工程业绩除外)。企业在申请资质办理时,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录入的工程业绩信息为准,将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上传省一体化平台资质申报系统,否则不予认可。对于存疑的工程业绩,按照“谁许可谁核查”的原则以函件形式向工程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征询核实。
境外工程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工程移交(接受)证明等相关资料,由企业注册地住建部门审核确认入库。企业在申请资质办理时,境外工程业绩由省一体化平台业绩库导入。
五、建筑业企业主要人员信息入库
建筑业企业主要人员指注册建造师、技术职称人员(含技术负责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四类。建筑业企业主要人员信息入库时,企业在省一体化平台企业端口通过身份证号码导入 “人员库”相应人员,完善人员基本信息(身份证、执业资格证书等扫描件),然后到企业注册所地市(区)、直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入库。我省实行专业技术人员电子证书后,相应人员证书信息从省电子证书管理系统导入,无需上传纸质证书扫描件。企业主要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在网上提出申请,持人员变动资料原件到注册地住建部门进行变更,确保人员信息真实有效。列入省级重点扶持优势企业名录的建筑业企业主要人员入库(变更)工作直接在省厅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办理。企业申报资质时提供的省外被行业主管部门授予培训发证资格的机构(单位)颁发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应予以认可。
根据中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要求,为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减轻企业负担,凡经各级住建部门审核入库的四类人员信息,不得要求企业提供身份证、资质资格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重新审查,注册人员社保证明在人社部门或税务部门系统进行查询。市(区)、县相关职能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积极主动做好企业工程业绩入库工作,对于工程业绩资料齐全的要提高办事效率,对于存在推诿扯皮的,将纳入营商环境一并督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0月9日